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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字[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是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和合伙人应当就其认缴或者缴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独立达成协议,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予以记载。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股东和合伙人认缴或缴付出资的金额、方式和期限。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调整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公布相关调整内容。
财政部
2015年4月30日
标题: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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