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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5〕7号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对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法[2015]22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终裁期间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素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国税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

二、本决定自国税发〔2010〕15号文件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当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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