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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5]70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区和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为督促各有关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京政办发〔2014〕40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督促各有关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文章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领域出现的下列安全生产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对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或监事进行访谈。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在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一年内辖区内连续发生三起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监管区域的比例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六)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三个月位居全市前三名,或者安全处罚数量或者连续两个月处罚金额为零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七)企业在事故中未认真处理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12个月内再次受到记分处罚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八)其他确实需要约谈的事项。

文章

安全生产约谈人员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安全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并酌情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第4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对象包括:(1)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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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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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面谈的人员。

第5条

安全生产面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面试程序如下:(1)面试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向安委会领导提出面试工作建议。经批准后,组成面试小组,发出面试通知,并注明面试单位、被面试人、面试事项、面试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2)约谈期间,被约谈单位汇报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约谈事项的相关情况,被约谈领导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形成访谈总结,并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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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被约谈的安全生产单位和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面试或不认真执行面试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年组织的各类考评活动,同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被面试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第7条

如果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甚至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被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受访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严格审查被约谈区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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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及时向新闻媒体和招投标市场发布采访信息。第九条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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