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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但一些a股投资者发现,在投资过程中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比普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容易。

股民维权遭遇“三重门”:损失认定难

两年过去了,第一个超级日已经更名为第一个融合日,而顾晓波的“争取权利保护”还没有开始。

股民维权遭遇“三重门”:损失认定难

他曾经是“超日债务”的债务人。在他于2012年底以104元的价格买下它后不久,超日公司的业绩迅速改变,一系列财务丑闻爆发,债券一度停牌。2013年3月复牌后,超日债券价格大幅下跌,顾晓波以79元的价格卖出所有债券,总损失超过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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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由于中国证监会推迟对朝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法院从未受理过顾晓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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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柯也面临着维权的困境。投资馨子制药后,上市公司爆发了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与朝日公司不同,尽管中国证监会对馨子制药实施了行政处罚,但不能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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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信息披露是在2011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是在2014年,但现在已经到了2015年,法院仍然没有立案。”柯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我真的没想到维权会如此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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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当国内上市公司频繁违法违规时,作为投资者的投资者和债务人在维权时往往会遭遇尴尬。行政处罚缓慢、立案困难、损失认定方法不统一已成为国内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普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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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夏立军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但目前司法部门在监管上市公司方面不能发挥有效作用,这也意味着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框架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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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门”:行政处罚缓慢

*st于当日更名,尚未实施行政处罚

自2015年3月9日起,“超级太阳”更名为“GCL一体化”。由于公司仍处于退市风险预警阶段,公司暂被称为“st Integration”。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近日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自2013年1月以来,中国证监会没有为超级太阳的调查开出“罚单”。顾晓波维护权利的斗争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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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波是“11超日债”的投资者。不到半年,他的投资就损失了24万多元。

"当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发布时,该公司仍然表现良好."顾晓波告诉《新京报》:“但到12月底,公司出现了许多问题。董事长出国了,全年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之后,债券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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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当时的公告,孙朝日于2013年1月发布了《业绩预测修正公告》,宣布公司修正后的净利润预计为9亿-11亿元,去年同期亏损5478.88万元。然而,在第三季度报告中,该公司预计2012年将扭亏为盈,净利润为1000万至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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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后,顾晓波和许多投资者开始积极维权。幸运的是,几个月后,债券恢复了交易。2013年2月,顾晓波卖掉了他持有的所有“11超日债券”,售价约为79元。总的来说,他损失了24万多元,损失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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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波认为,他的损失是由于孙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应该得到赔偿。2013年1月,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对超日公司孙的调查,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对超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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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军告诉《新京报》,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法院立案的前提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如果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拖延,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股东权益保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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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些先决条件已经被业界批评了很长时间。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夏立军早前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曾表示,如果不对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投资者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这样的前提条件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证监会,但目前的监管力度并不那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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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余而力不足,对跛子的监督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内部人士对此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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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甘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司法部门在立案前应该看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问题是,谁来监管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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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军表示,没有行政处罚的原因是监管部门认为朝日公司正在进行破产重组,希望破产重组能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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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显示,2014年10月23日,st朝日重组投票会议最终通过了重组方案,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组成的财团成为重组案的管理投资方。江苏GCL将在完成投资后成为孙朝日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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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以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中国证监会对山东海龙的调查结果是在该公司破产重组完成后才公布的。此时,山东海龙已转变为横田海龙,公司由实际控制人转变为高级管理人员,这也导致监管部门没有直接处罚上市公司,而只是处罚上市公司之前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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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军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高管没有足够的财力做出补偿,股东的索赔将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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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门”:法院很难立案

馨子制药已经受到惩罚,投资者很难立案

上海的it工程师柯认为自己是“价值投资者”。

2011年上半年,他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0多股馨子制药的股票。“当我收购馨子制药时,我看到这是一家高增长的公司,而且市盈率不高。它应该是一个好公司。”同年8月,馨子药业被媒体曝光买卖人参产品,并捏造财务数据。该公司随后暂停交易,中国证监会介入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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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后,药业的股价连续四个交易日跌停,在跌停后,柯先生立即将其卖出。与成本相比,每股13元的价格总共损失了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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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一开始就想起诉公司,因为我的损失完全是由公司的财务欺诈造成的。”柯说,但在咨询了他的律师后,他发现只有在中国证监会对馨子制药做出行政处罚后,法院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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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4年2月,中国证监会才最终对馨子药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馨子药业爆发金融丑闻两年半之后的事情。同年3月,柯先生委托律师进行了诉讼。然而,到目前为止,柯先生的诉讼还没有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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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律师吴立军告诉《新京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股东诉馨子制药的案件都应该在长春起诉。早在2014年3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了个人股东诉馨子医药案,但此后一直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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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提交了少量案件之后,几乎没有一个具有相同诉讼原因的后续案件被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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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军表示,类似的情况在许多上市公司的索赔案件中也有发生。此前对五粮液的诉讼也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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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样做,法院可能会担心,大量投资者将蜂拥至诉讼后,一个案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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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郝俊波曾帮助许多美国股票投资者在美国实施集体诉讼。他告诉《新京报》,美国的证券诉讼制度不同于中国。在美国,首席原告基本上被选为同一上市公司和同一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最终可能只有一个案件。同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参照法院的判决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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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中国,即使前投资者胜诉,后投资者也需要重新经过法律程序,这不仅使投资者的权利保护非常繁琐,而且消耗了更多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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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将上市公司的债权与同一诉讼事由相结合。例如,在佛山照明的股东权益保护案中,法院对900多人同时提起的诉讼做出了判决,但尚未合并的诉讼仍将面临未来重新开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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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药的前投资者柯先生来说,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可能立案,而且索赔的距离也很远,这让他一度对a股失去了信心。“馨子制药之后,我已经好几年没碰过股市了,也就是说,我觉得股市太暗了。”柯先生说:“我觉得这个市场就像赌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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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门”:很难识别损失

佛山照明投资者损失了50%的损失

2014年,佛山照明的股东权益保护诉讼创下纪录,这可能是中国参与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大的维权案件。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索赔金额已被判定超过6000万元,大量索赔仍在司法程序中。今后,国家索赔可能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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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遗憾的是,对此案作出判决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只支持股东主张金额的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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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军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这背后是各地司法机关对赔偿标准的不同理解。一方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深交所同期股指走势,将股指下跌因素排除在投资者损失之外。相比之下,上海的类似判断并没有考虑更广阔市场的趋势,两地之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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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投资成本。所谓的“移动加权平均法”类似于“先进先出”。例如,假设投资者以20元的价格买入1000股,以10元的价格买入1000股,然后以9元的价格卖出1000股。对于剩余的1000股,如何确定投资成本因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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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算法,由于之前的卖出行为,以20元买入的1000股将被视为先卖出,有机会获得补偿的1000股的投资成本将被确认为10元,而在上海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大多采用“加权平均法”,这1000股的投资成本将被确认为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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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这两个因素,法院最终支持了投资者在佛山照明案中约50%的损失。正是由于不同的计算方法,一些投资者未能获得预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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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郑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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