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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有关决定草案,提出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

33地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约30个县(市)进行试点。

33地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指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只有集体建设用地才允许进入市场,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应符合规划、使用控制和合法收购的要求。市场进入仅限于存量土地。同时,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体系。

33地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33个试点县市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 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昌原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卢希安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xi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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