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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季通讯员葛建英)虽然知道自己负债累累,但还是把自己的财产“卖给”了父母。法律不允许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房地产)决定解除买卖协议。
2013年10月,王向朋友范借款200万元,用于业务需要。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到期后,王未能按时还贷,范起诉王夫妇。经审理,法院裁定,王夫妇应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了评估,认定涉案房屋的装修价值为199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被告王及其妻子与父母共同生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争议房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低于估价报告确定的市场价格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据此,本院决定撤销被告王及其妻子与父母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涉案财产为王及其妻子所有。
标题:欠债后把房产“卖给”父母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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