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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王伟)作为国有企业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经理,王签字同意其下属借款4700万元购买国泰君安的原股份。至此,中原公司已就王未能偿还的505万元损失购买了一张票据。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

国企女经理滥用职权借4700万炒股 内幕消息不准巨亏

事发前,64岁的王是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现已退休。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6月4日,是经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全资拥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王当时相当于副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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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时任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潘向王透露,一只股票增值潜力巨大,需要王提供资金支持,参与股票运作。王随后安排中原公司河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李为香港股票交易提供大量资金。为此,李通过他人向长安国债服务部借款4700万元,并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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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7日,王出具了有关证明,其中包括从长安国债中借款4700万元,资本运营中借款200万元,并表明资本的利息为30%-50%。在此过程中,王违反了中原公司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以“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国际贸易部”的名义在账户上签字,并加盖“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国际贸易部”的公章。此后,上述基金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长安国债服务部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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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5日,长安国债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中原公司偿还欠款505万元,赔偿损失1008.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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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原河北分公司从长安政府债券借款共计9240万元,其中4700万元用于参与股票操作。当时该诉讼已偿还8735万元,尚欠本金505万元;判决还认定,中原公司和长安国债都没有经营金融活动的权利,双方都被称为投资管理,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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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中原河北分公司已被撤销,法院判决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原公司支付长安国债贷款本金505万元。2010年8月18日,中原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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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王及其辩护人陈述损失505万元并非股票交易贷款所致,并出具证据证明中原公司持有国泰君安原股份600万股,收入远高于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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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不接受王及其辩护人关于持有中原公司原股份不存在损失的意见,但考虑了王及其辩护人关于损失505万元并非基于所涉贷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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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国有公司职工王滥用职权,给国有公司造成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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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李

标题:国企女经理滥用职权借4700万炒股 内幕消息不准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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