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03字,读完约3分钟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蒙克雷尔有限公司、蒙克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联动(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季先生侵犯名誉权案。法院认为,季先生的相关言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孟氏公司和蒙克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13年,“专业造假者”季在北京新光广场购买了意大利男装。衣服上有浣熊毛的标记,但被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为浣熊毛。
季先生认为这件衣服是假的。在一次采访中,他说北京新光广场在监管和商业欺诈方面失败了,“蒙克莱”品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是假冒伪劣。
蒙克雷尔公司和蒙克来公司认为,涉案服装标签上标注浣熊毛为浣熊毛是中文标注的错误,不存在假冒或欺诈行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纪先生和网站运营商经纬联动公司发表涉案文章构成侵权。
[分析]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尽管专业造假者严格来说不是消费者,但他们实际上是以零售价格购买商品的。虽然专业造假者索赔和利用媒体曝光施加压力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在中国假货多、造假现象普遍的现状下,专业造假者的言论不应过于严格,不应被视为纯粹的商业言论。法院应全面审查言论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确定言论的性质,并根据言论是否基本真实的标准来确定言论是否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服装标签的组成成分是错误的这一基本事实就存在了,而双方在理解上的分歧仅仅在于它是否构成“欺诈”或者仅仅是“错误的标志”。客观地说,不同的主体对“贴错标签”的情形是否构成欺诈有不同的理解。不能排除有关主体将中国标志“貉毛”解释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Dummy发表的真实观点和对相关事实的诚实批评不能仅仅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而被视为恶意和侵权。由于原告和相关商场未能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满足其和解要求,季先生认为相关主体无法投诉和推卸责任,这很难称之为恶意中伤,仍属于表达真实意见的范畴。
本院认为,在判定季先生关于“欺诈”、“以假充真”的言论是否具有恶意和诽谤性时,应考虑普通人对中国服装中的错误的判断和认识,不宜要求专业造假者具备与法律专业人员同等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专业造假者的存在增加了不法商人的造假成本。通过正常的、基本真实的舆论监督,不法商人不敢假冒伪劣,这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揭露真实事件的基本内容将最终使消费者整体受益,这将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季先生在采访中的言论没有达到诽谤的程度,也没有超出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的合理范围,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作为经营者,虽然原告因服装组件标识不正确而遭受“欺诈”和“冒充真实”的负面评价,相关评价可能不准确,在法律性质上可能存在争议,但毕竟其中文标识存在错误,即使是简单的曲解而非故意欺诈,也可能导致部分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其有义务适度容忍尚未达到侵权程度的批评和监督,并应完善相关商品的错误标识。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要求。(文海轩)
标题:对“职业打假人”的言论不宜过分苛责
地址:http://www.3mta.com/xlxw/15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