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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改革正式启动。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已经取消,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将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改革后,政府不分价格水平控制药品价格行为,严格查处价格欺诈、串通和垄断行为。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由于招标采购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的综合约束,以及市场交易价格监管的加强,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在取消政府定价后不会出现异常上涨。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同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作用,加强对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建立市场化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关于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政府指导价已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问:据了解,自2000年以来,政府价格部门一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管理,这次推出了包括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在内的改革。你为什么选择这个机会引入药品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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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目录外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体现了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当时,在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模式适应了同期医疗、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市场的发展程度。在初始阶段,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将最高零售价格限额设定为略低于市场价格,并逐步降低。十年来,我们开展了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药品市场竞争充分,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和监管药品价格市场的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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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法本身来看,也有明显的地方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职能重叠;第三,降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效果越来越弱。因此,加快药品价格改革,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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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疗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开始研究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现在公布的《意见》是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作用。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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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分为五类:一是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疗保险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并探索通过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来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协商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国家购买的预防免疫药物、国家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或协商形成价格;第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考虑到这些药品目前受到严格的生产和流通控制,临床使用标准、价格和市场稳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仍暂时实行;第五,对于其他原本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者仍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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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要求,《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放弃药品价格监管

问:如果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是否意味着政府已经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管理?

答:我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是放弃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而是坚持监管与放开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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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以不同的方式管理药品价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这主要是由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单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采用。二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而是通过加强对医疗保险、采购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这主要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对成熟和统一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方式。后一种方法逐渐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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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相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第二,要加强医疗保险在控制费用中的作用。医疗保险部门应研究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协调医疗保险和招标采购政策,推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第三,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合理使用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第四,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药品价格监控体系,重点监控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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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看到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改革,很多人可能会担心政府忽视药品价格后,药品价格是否会大幅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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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刚才我介绍过,在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相关部门将采取综合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应该说,在未来,不是政府忽视了药品价格,而是政府监管药品价格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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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招标采购机制的限制,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出现异常上涨,保持基本稳定,但也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会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总的来说,由于招标采购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的综合约束,以及市场交易价格监管的加强,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出现异常上涨。同时,新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将对市场交易价格起到很强的导向作用,特别是通过加强医疗保险与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这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降低采购价格。未来,医疗保险药品的支付标准将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能够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保持药品价格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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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查处不公平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问:从你的介绍中,我们知道在未来,无论价格水平如何,政府都会控制药品的价格行为。这种价格行为的内容是什么?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价格部门将如何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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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1)捏造传播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四)虚假原价、虚假价格、先涨价后打折、误导价格标识、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擅自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或者变相涨价的;(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费率政策的;(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行为符合执行药品价格上涨率政策的规定;(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九)政府定价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十)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今后,物价部门将主要通过五个方面的工作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

一是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制定合理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达到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次,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监控体系,重点监控竞争不充分的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和实际购销价格,并发布信息,引导毒贩和群众预期。第三,如果价格变化频繁且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一品种价格、不同地区价格有较大差异,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对成本和价格进行专项调查。第四,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12358国家价格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价格监管机制。第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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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注意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5月5日发出通知,决定从现在起半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为什么要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部署和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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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药品价格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松管制和监管相结合。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放开政府定价,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加快预定价转向事后监管,工作重心从加快监管价格水平转向监管价格行为。部署和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有效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有效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药品价格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改革实施后,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的变化,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改革中新问题的政策措施。(记者朱)

标题: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并非放弃药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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