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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世纪90年代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开始后的几年里,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也做了大量的计算。2015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职业年金。在此基础上,正式发布并实施了《办法》。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中发挥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有效维护了制度的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合理流动;退休时根据个人账户存储金额确定待遇等级,并与待遇挂钩;社会保障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和运营,以保持和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还规定了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和监督检查。《办法》作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标题: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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