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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以购买中小型商品房或适合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存量房屋,或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服务平台上统一登记房屋,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拓宽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筹集渠道,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住房安置方式。
按照择优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房产和房屋,选定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居民的安置愿望。
2 .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补偿政策要求的,原则上为中小单位。
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基础设施齐全,周边设施齐全。
6 .无担保、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
提供购房款的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标题:黑龙江各地政府可购置存量商品房 作为棚改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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