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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信托法将被修订。一些信托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希望《信托法》的修订能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优势,对一些模糊的概念引入更权威的解释,包括所有权和利益的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宏莉(报价601398)也建议,应以现行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定义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和信托责任等普遍原则。
然而,信托财产登记最有趣的前景仍然是“坎坷的”。在业内人士看来,产权登记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信托法中进一步明确财产登记是有益的。然而,业界现在更需要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如何进行财产登记,由谁负责,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信托运作规则,以避免“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困境。
信托制度的优势需要澄清
通常,人们把信任视为一种财务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理财”。中国信托协会专家主任周晓明认为,这一观点已经抓住了现代信托的主流,但并没有充分揭示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完整功能,更不用说信托在应用中灵活多样的功能了。
“从制度上讲,信托不仅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转移制度;从应用的角度来看,信托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而进行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由于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它衍生出极其丰富多样的物理功能。”周晓明曾经说过。
因此,业内人士对信托法的修订寄予厚望。一些信托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希望《信托法》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优势,包括所有权和利益的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
“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例,这是证明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无限可能性的基础。但是,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此没有系统、完善的规定,在理论上也没有成熟和稳定,信托价值的发挥受到了制约。”信托公司的总经理告诉记者。
“我希望这次对信托法的修改能够引入更权威的解释,因为概念不明确,在操作中大家都不知道如何处理。例如,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其独立性在《信托法》中有所涉及,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登记制度和判例,司法机关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判断也是模糊的。”上面提到的人说。
根据现行《信托法》,信托财产应当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受托人、受益人和债权人。一旦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信托,他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权利;受托人虽然有权取得信托财产,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名义上的权利,不能享受行使这一权利所带来的利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只有要求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财产权。
此外,在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必须区分信托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不能以信托财产主张清偿债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现行《信托法》缺乏一些基本内容,不利于信托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容易造成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过度干预,从而使受托人在信托中的核心地位严重动摇。”
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
“建议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将《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宏莉在两会期间建议:“以现行法律修改为契机,统一信托法修改中信托业务的定义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确立财产独立性。”普遍性原则,如信托责任;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融资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做好立法衔接。”
张宏莉表示,目前,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比较零散,嵌入到目前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监管体系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别发布,形成了宽严相济的法律体系。因此,两会期间,他提交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立法协调》的议案,反映了上述问题。
根据张宏莉的建议,应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调:一是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相结合;二是加强立法顶层设计,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协调;第三,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确保立法的实施。
在行政法规层面,张宏莉建议提升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水平。在统一上位法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明确和肯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独特的金融定位和服务方向,加强立法规划,提升立法水平。
在部门规章层面,张宏莉建议对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借鉴《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成功做法,梳理整合部门规章,增强监管规则的协同性,推进债权直接投资和股权投资监管改革,以减少渠道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机构可以借用信托法,并有法律可循。这是信托制度的表现。”一些信托公司的业务经理评论道:“但这需要上层的统一规划,这并不难。”
慈善信托预计将首先受益
虽然修订信托法需要时间,但慈善法将会给慈善信托带来好处。
记者获悉,慈善法的立法工作在“难产10年”后迎来了一个转折点。上海一家信托公司的经理告诉记者,他最近获得了一份关于慈善法的修改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可以在民政部登记,并与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相辅相成。
“虽然《信托法》提到慈善信托可以到慈善管理机构注册,但不清楚是哪个部门。如果《慈善法》修正案能够得到实施,那么谁可以注册慈善信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信托公司的经理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中国招商银行前行长马魏华(咨询报价600036)也关注慈善信托问题。他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了《关于在中国慈善基金管理体制中引入信托机制的议案》。指出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慈善信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清、监管成本和风险高;存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本慈善信托的局限性等问题。
“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很难有效地建立不动产和股权等信托。慈善信托的财产仅限于资金,这极大地制约了慈善财产的多元化,尤其是从事公益事业的高端富人。”马魏华在提案中说。
他建议在深圳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工作,深圳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应为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应当制定慈善信托设立和登记的相关制度,明确慈善信托的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方法;完善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确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组织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然而,在实践中,慈善信托也遇到许多障碍。巴里博士后研究中心研究员程磊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在慈善信托不能出具捐赠发票后,投资范围变窄,委托人的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没有通过信托合同办理转移登记的先例。
“例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流动性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低风险金融产品。根据这一规定,慈善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相对狭窄。”程雷说道。
注册财产需要时间
完善和实施信托财产登记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借修订信托法的东风,市场充满期待。然而,许多受托人说他们“不抱太大期望”。他们认为,虽然《信托法》的修订有望进一步明确财产登记,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大困难,因为涉及到太多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信托财产的登记与现有的各种财产登记制度之间的联系将会出现问题。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在纳入信托之前是普通财产。一旦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方,信托财产将转化为普通财产。转换过程需要一般财产登记和信托登记之间的联系,整个过程非常复杂。”一位信托公司经理说。
例如,他说,如果房屋被用作信托财产,当事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然后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向信托登记机构申请。
目前,国内信托登记刚刚起步。去年,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国家信托登记中心,但暂时仅限于信托产品的登记。一位接近国家信托登记中心成立的人士告诉记者,该登记中心将具有公益性质,未来将逐步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和质押融资等业务,但谈论财产登记还为时过早。
分析人士指出,在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中,由于缺乏登记制度的支持,信托财产的属性不清,权利义务界限模糊,特别是与人的财产密切相关的遗嘱信托,因为没有包括不动产在内的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则和实际操作程序。涉及财产所有权登记的遗嘱信托的实践基本上属于空·怀特,他不仅限制遗嘱。
标题:信托法修订迎来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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