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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国办发[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局、中宣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知识产权局中宣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SASAC

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学技术局高院、高检总装备部法制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取得新进展、新成绩,基本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一阶段五年目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精心规划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将更加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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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归属进一步完善,结构明显优化,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版权产品和优良植物新品种大幅增加。形成一批拥有国外专利布局和世界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企业。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知识产权的应用效果显著增强。市场参与者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投融资量显著增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迅速,服务能力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知识产权保护明显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到完善,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率和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高。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得到有效制裁,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受到强烈冲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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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审查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计划实现了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重点大学和研究机构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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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全面提高。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规模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预期指标

(1)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效率,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对于产业集群、产业和企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实施专利布局,形成一批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组合,建立专利储备,支持产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强专利协同利用,推进专利联盟建设,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国家专利运营和产业化服务平台。建立高效、强有力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专利协同申请体系,形成资源集聚和流通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专利运作模式健康发展。发表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趋势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构建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群,在产业集群中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打造产业竞争优势。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加强文化品牌开发建设,建立一批版权交易平台,激活文化创意产品传播,提升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市场、咨询)的创制和应用,以先进的技术装备和明显的综合效益推动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支持新品种培育,促进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以知识产权共享为纽带,加强种子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创新,建立品种权转让公共平台,提高农产品知识产权附加值。提高知识产权指数在农业科技评价中的权重。提高农业机械研发水平,加强农业机械专利分配,形成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推进农民、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紧密结合的农产品管理模式。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发展。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形成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集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自律。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引导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增加知识产权保险品种,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和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扎实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震慑违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打击侵权假冒统计报告范围,加强评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向征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信用水平。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跨地区、大规模、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优势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合作、侵权判决咨询和快速纠纷调解。加强大型商业场所和展览的知识产权保护。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督促邮政和快递企业完善和落实验收制度,探索和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强对音像、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打击网络侵权和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开展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探索加强货物生产、加工和转运中知识产权监管的途径,及时创新和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依法加强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促进软件合法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法制化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软件法制化。完善软件法制化的长效机制,推进软件资产管理、预算、审计监督、年检报告、评估和问责的实施,确保软件法制化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调查力度,监督重点案件。坚持战斗与防御相结合,逐步将专项打击纳入常态化执法轨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涉嫌刑事案件的移送力度。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加大罚款力度,剥夺侵权人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计划,我们将从人员、财产等方面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保护和支持。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的社会预防和调解。探索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公证保全,加强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在先使用和侵犯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培育一批社会调解组织,培养一批专业调解员。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转化。落实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计划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计划完成后的知识产权目标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推进中央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改革,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审查管理,优化审查方法,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和软件版权登记快速通道。在相关评估和评价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增加专利质量指标评价的权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提高专利审查标准。加强专利申请质量监控,加大对低质量专利申请的查处力度。优化专利审查方式,稳步推进专利审查合作中心建设,提升专利审查能力。优化商标评审制度,建立和完善便捷高效的商标评审合作机制,提高商标评审标准,提高商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提高植物新品种的检测能力,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制度。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对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知识产权评估。对重大产业规划和重大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制定并发布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估指南,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评估服务能力。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明确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引导企业自主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分析标准和评估方法,完善会计准则和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在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定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标准,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组织管理,加快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采购的各个环节。规范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促进军民融合高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解密体系,引导优势民用知识产权进入军事科研生产领域,推进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4)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公平公正地保护知识产权,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巩固和发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提高承接国际专利审查业务的能力,建设专利起诉高速公路,加强专利审查的国际合作,提升中国专利审查业务的国际影响力。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跟踪研究相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多边执法合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国际海关合作。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完善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跟踪各贸易区知识产权谈判进程,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贯彻《对外贸易法》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研究建立进口贸易中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查处进口产品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等进口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支持企业“走出去”。及时收集和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和外商投资目的地的知识产权信息。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支持企业向境外传播知识产权。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探索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的专利运营公司。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帮助企业在本地区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处理海外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三.基础工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推进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等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基础信息共享。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价向公众开放,基础检索工具免费供公众使用,提高了知识产权信息使用的便利性。引导相关行业建设知识产权专业信息库,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深加工,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二)知识产权调查和统计工程。开展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全面反映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产业统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体系,明确统计范围,统一指标口径,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体现知识产权内容。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3)知识产权人才建设项目。建设多个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推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艺创作者和教师为重点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建立一批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知识产权的内容将全面纳入国家法制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的提升之中。依托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深入实施百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建立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人才库。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体系。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加强对实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局要发挥领导作用,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平稳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思路和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实施这一行动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评估范围。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二)加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加强对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组织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知识产权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3)加强金融支持。中央政府通过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渠道安排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引导财政资金和支持国家产业发展的资金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和知识产权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补贴政策,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应用和维护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支持力度。

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4)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及配套法规的修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及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和地理标志的立法工作。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文件。

标题:国务院批复同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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