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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4年12月31日,记者周翠报道,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和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从监管体系上对资产公司的综合经营和集团控制进行了规范。本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对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是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侧重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等与集团运营相关的独特风险。资产公司集团监管包括集团层面监管和集团范围监管两个层面。集团层面的监管是指对资产公司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对不直接受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子公司法人实体和特殊目的实体等非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独立监管机构(和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资产公司集团进行全面审慎的监管。
《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在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集团级及关联法人的数量,集团级控制在三级以内,但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公司的母公司主要从战略、财务、经营决策、人员等方面对子公司法人机构实施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附属法人机构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原则上,资产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主要人员不得兼任附属法人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
根据《办法》,资产公司资本监管可分为三个层次:单一机构监管、同业并表监管和集团补充资本监管。资产公司的母公司及其关联金融法人机构应当符合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资产公司的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资产公司母公司、关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关联非金融机构应符合银监会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关联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应分别满足并表监管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资产公司集团还应满足对集团补充资本的监管要求。
标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今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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