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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白江人刘(音译)在去提款机取款时遇到了一件“好事”,他发现提款机上有一张丢失的银行卡。出于一时的贪婪,他从银行卡里拿了1万元现金。
当刘还在为这笔意外之财暗自高兴的时候,他接到了警察的电话,并自首了。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今年刚刚三十出头,是青白江一家公司的职员。2014年8月30日下午5点后,他去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上还有一张银行卡,询问余额超过14000元。环顾四周,我发现没有人注意到,刘突然非法占有了它。从银行卡里取出1万元后,他迅速离开了银行。
这时,没走多远的银行卡主人李女士突然想起忘了带银行卡,急忙赶回银行,却是“卡空人要走”,李女士立即报警。
办案民警通过调查、移送、监控等刑事侦查手段,将当时在李女士身后等着取款的刘锁定为犯罪嫌疑人。9月5日,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刘到派出所自首,追回1万元现金并返还给受害人。
法官说: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本院认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判处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事发后,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并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公众,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要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外,还应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取出并安装银行卡,以免造成损失。当别人忘记拿起自己的名片时,也应该及时提醒他们要有诚意,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婪而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白江法华西都市报》记者王磊
标题:ATM机内留有他人银行卡 男子取走1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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