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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学习教育,构建铁军队伍,厅人事部将中央和省委有关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条例、规定、方法、意见等文件分组到大厅官网、官方wechat公共平台
第一条贯彻全面严格治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纪律遵守、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不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内设管理机构的领导(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联合)管理的国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在上述范围内退出在职,未办理退休手续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结婚和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工作等事项
(一)本人结婚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个人出国的;
(三)本人持有港澳往来许可证的,大陆居民个人持有台湾往来许可证的,以及个人往来港澳、台湾的;
(四)孩子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的
(五)孩子与港澳及台湾居民结婚的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移居国(境)外但在国(境)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生活的。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情况,被民营企业高级职位录用,在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包括外方任命、聘请的高级职位以及在国(境)外的工作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育儿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时间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不动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助金等;
(二)本人从事讲义、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收入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是所有权利人或共有人的不动产的情况下,包括单独产权证明书在内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的不动产、面积为不动产票、房屋所有票上记载的标准、未登记的不动产、面,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投资或者用其他方法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公司,包括对非上市股票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投资、个人经营者、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等注册,以及在国(境)外注册企业或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在国外的存款和投资状况。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孩子”,是指指导干部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孩子和不能由此养育的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票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转让的股票。 “基金”是指我国国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投资型保险”是指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主接受监督。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外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的考察对象,或第二条所述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拟提拔的,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的人员辞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汇总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按规定报告。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必须在特殊原因消除后立即报告,证明原因。
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一)中央管理领导干部向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签名后,由所在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交付。
(2)属于本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本公司未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资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所在部门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更而使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付给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有认为有必要咨询的事项的,可以向接受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 接到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回答。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总结综合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个人的一些事项的情况,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公司负责人批准,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资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资料。
巡视机关在业务期间,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得到巡视业务指导组负责人的批准,查阅有关指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资料。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资料。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查方法包括随机检查和点检查。。
随机抽样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按10%的比例进行。
要点检查对象如下。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录用的人选
(四)关于个人报告事项的通报需要审查的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照本规定等10条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后,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必须要求证明,必要时可以验证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解决、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按时报告;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告的;
(四)发现其他违反纪律问题的。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审查结果用于选拔录用、管理监督等干部的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实诚实、清白的重要参考。 未经审查的提拔或者进一步录用干部,或者通过审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照规定解决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建立领导干部个体的有关事项报告审查联络业务机构,组织实施和调整业务。 联络事业机构的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宅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督管理等。 各成员单位必须承担有关情况查询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忠实地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审查联络就业机构的成员单位必须设立专职人员,严格遵守就业纪律和保密纪律,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和综合、审查等资料。 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在工作中掩饰责任、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同意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2月8日起施行。 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体的一些事项的规定》被废止了。
: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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