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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洋)从9月1日起,问题食品的召回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审议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时限。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期限,召回最迟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食用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属于一级召回事件,应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开始,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如果二次召回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用食品后的一般健康损害,应在了解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始,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有虚假标签和标识的食品,《办法》要求在知晓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三级召回,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与食品相关的责任方,包括在线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食品柜台出租人、集中食品交易市场主办人、食品交易会组织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召回、不按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超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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