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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羽[2015]81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存量基金振兴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地方金融存量基金振兴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振兴中央部门存量基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现,
第一,改善相关科目的设置
(1)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设置。为避免重复征税,在《政府收支分类账》中设置了反映财政存量资金回收情况的单独账户,反映上缴国库但未纳入当期预算的资金入库情况。具体而言,在“110转款”类科目下增加“11020转款”,并根据需要在科级科目下设置“1102001部门预算转款”、“1102002转款转款转款转款转款”、“1102003转款金融专用账户转款转款转款转款”。110200101一般公共预算基金、110200102政府基金预算基金、110200103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基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预算基金、110200202政府基金预算基金和110200203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基金设置在项目科目“110200301一般公共预算基金”、“110200302政府基金预算基金”、“110200302政府基金预算基金”、“111020020203”下
(二)完善一般预算会计科目。在总预算会计的“暂存款”科目下,增加“回收库存资金”科目,并按照“回收部门预算库存资金”、“回收转移支付库存资金”和“回收财政专户库存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二、做好追回结转资金余额的会计处理
(a)收回从部门预算结转的资金余额。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各部门发出文件,收回结转资金余额。国库集中支付余额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下发文件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支付计划,总预算会计根据下发文件借记“暂存款-国库集中支付余额”,贷记“暂存款-部门预算存量资金回收”。对于非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回资金的文件,及时将拨付账户的资金返还国库。预算总会计师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部门预算库存资金暂收存款”科目。
(二)收回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回收已拨付给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按回收部门预算结转盈余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下级财政返还未拨付到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上级政府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入库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回收转移支付存量资金”科目。
三、做好收回资金余额后再安排使用的会计处理
收回或返还的结余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定给予急需的财政支持。当财务部门安排使用时,如果支出是以原预算科目为基础,则预算总会计师按岗位借记“临时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支出科目调整时,一般预算会计应根据凭证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核销,借记“临时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为列支会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做好财务决算的会计处理
除社会保障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赠款、代管基金以及财政部认可的其他财政专户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中剩余的存量资金应按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点和清理。其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项资金中,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及时转入国库;财政支出账户资金的其余部分应转入国库。转入国库财政支出账户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财政专户资金从国库收回时,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入库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临时存款——收回财政专户资金”科目。
财政部
2015年5月18日
标题: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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