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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万琴实习生苗山通讯员李金星)花了1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交完款后,发现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集体所有权证,暂时不能分割转让。在退款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卖方,并要求全额退还货款。武汉晚报记者昨天在黄陂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命令卖方退还货款,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房子不能过户房东竟拒绝退款

小河是红安人。2013年6月,他委托父亲老何与黄陂人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同意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黄陂区长宣岭人民街的房屋。当时,胡某说房子可以转让。合同签订后,小荷支付胡购房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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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小何向黄陂区房管局询问该房屋转让事宜时,得知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2014年1月,小荷找到胡要求退还购房款,被胡拒绝。因此,小荷向法院起诉胡: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责令胡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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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法院认定,胡是黄陂区长玄岭某研究所的雇员。2001年,当研究所进行企业重组时,他想卖掉位于黄陂区长玄岭街人民街的一栋自建建筑。2001年11月,胡与该所签订了土地和房产转让协议,以3.05万元的价格在二楼南侧购买了一套面积为77平方米的房屋。2001年底,黄陂区土地管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土地使用权在长宣岭镇的某个地方,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后来胡申请了房产证,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分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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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肖以1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胡的房子。合同规定胡应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3天内将该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小何,并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清晰。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法院调查,如胡申请转让所涉土地的评估面积,区政府应指定原单位资产权属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出让评估区域。根据武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黄陂区类似情况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即将出台,建议待黄陂区相关文件下发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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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双方同意转让涉案房屋。如果胡能在2014年8月6日前办理完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小荷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期间,胡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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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法院认为,小荷与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成立、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荷向胡支付购房款11万元,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胡未将所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重新约定了房屋的转让时间,但胡在此期间仍未履行转让义务。因此,本院支持小何要求终止与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胡返还购房款11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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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长徐向阳提醒,公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认真审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间和费用,以免损害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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