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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牛报道,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托管人和保荐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公告,已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并已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托管人和保荐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有效期内独立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申请登记发行的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公告要求受托人和发起人提交注册申请报告、与交易框架相关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
登记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名称;(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型;(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限额和分期安排;(四)发行程序、审计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过往业绩、违约贷款处理程序和方法。(五)交易结构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六)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法和标准;(七)获取拟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和方式;(八)拟采用簿记方式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说明采用簿记方式发行的必要性、定价和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法,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转移的措施。
根据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受理登记后,在登记有效期内,托管人和发起人可以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时机,并在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按照相关规定将最终发行指令、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公告还规定,根据投资者适宜性原则,市场和发行人应双向选择信用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场所。受托人和发起人可以通过协议与主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安排。对于等级结构的信用资产支持证券,最低等级的证券可以免除信用评级。
受托人和发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登记材料和发行材料,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银行间债券市场”栏目下实时披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管理信息。
公告还指出,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发行过程中,托管人和保荐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产品是通过注册分期发行的,可以在注册后立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在每次发行产品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的相关信息。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依法披露信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标准合约模型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评价,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标题:简化发行管理流程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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