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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实施“三个互利”(信息交流、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大通关合作机制,实现“三个互利”,完善大通关管理体系,改善大通关整体环境,加强大通关组织领导。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

根据通知,我们的目标是基于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加强内陆沿海地区通关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完善港口工作机制,实现港口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国家安全,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通关管理体系和机制。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

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三互”

关于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

国务院

2014年12月26日

实施“三互”改革计划推进大通关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为落实“推进内陆与沿海地区通关合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交流、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重大举措,特制定本改革方案。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安全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推进口岸综合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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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目标。我们将在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基础上,加强内陆沿海地区通关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三个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国家安全,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通关管理体系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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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原则。

遵循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凝聚改革共识,解决改革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提升口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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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方便。通过加强港口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督与配合,优化操作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切实做到管理好、效率高、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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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高效。加强跨部门资源共享和集中规划,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推进综合执法,形成管理协同,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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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充分发挥港口管理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能,更加注重沟通、合作和伙伴关系,实现从单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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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通关合作机制,实现“三个相互”

(四)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成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各地电子口岸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责任,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公共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简化和统一文件格式和数据标准,实现申请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和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并通过“单一窗口”向申请人反馈执法结果。在中央层面,通过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推进全国“单一窗口”建设;在地方层面,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形成“单一窗口”建设协调推进机制,负责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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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一站式经营”。实施“联合检查、一次性放行”等新的通关模式。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陆路)和海事(水路)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应当实施联合登船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时,实行联合检验;我们将在旅行检查、邮政投递和特快专递监管中全面实施海关检查“一机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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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方法。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本着共享的原则,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操作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如外币现钞)和人员的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检验信息、放行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有条件地共享有保密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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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整合监管设施资源。现有口岸查验场所由口岸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协调,尽可能统筹使用。新建港口的检验场地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共享。加强港口基础设施改造,在以通关为主要任务的港口为出入境人员提供足够的等候场所。根据港口管理相关部门的类似监管要求和标准,我们将联合开发视频监控、x光机等监管检查设备,以港口为单位统一配备。在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通行的同一通道内,只配备一套同类型的检验设备,各检验部门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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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促进综合通关管理。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合作,加快内陆沿海地区通关管理一体化,实现所有报关验放手续均可在货物进出口口岸或申请人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除特定商品管理需要外,许可证指定的通关口岸管理模式逐步废止,使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通关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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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创建更高效的港口通关模式。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只在口岸通关现场保留必要的检查、检验检疫等执法行动,通过属地管理、预服务和后续核查,将口岸通关现场不必要的执法行动推前推后,尽量减少口岸通关现场的执法内容。在港口广泛实施无纸化通关,并通过网络核实和注销许可证和文件。加快旅客通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旅客自助通道建设,提高旅客自助通关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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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港口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基于港口安全防控,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常态化联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情报收集和风险分析判断,定期发布港口安全运行报告,条件成熟时研究建立港口风险控制中心。港口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特点选择参与。增加硬件投资,如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善口岸监管和执法互助机制,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防控恐怖主义、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诈骗和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走私、制止不安全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出入境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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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大型通关管理体系

(十一)优化港口执法资源。深化港口体制改革,完善港口管理模式,合理配置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陆路)、海事(水路)等部门执法力量。如果职责任务相似,执法对象相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跨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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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开展检查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试点。检查机制创新试点将在拱北、横琴、湾仔和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开展。将在有条件的港口开展“前台联合检查、后台单独处置”的综合执法试点项目。港口管理的相关部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除废弃物、危险品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执法行动外,进出口口岸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检查将一并进行,发现违法行为将根据其职权分别处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评估,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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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改善通关整体环境

(十三)完善港口开放布局。增加内陆和边境地区的港口开放。制定口岸开放准入标准,简化口岸开放申报审批程序、受理程序和临时口岸开放审批程序。制定口岸出口和整合管理办法,对开业后长期无通关业务、业务量小、社会效益差的口岸进行整合或关闭。根据不同港口的功能和作用,如水陆空铁路、内陆沿海边境、货物和人员通行类别等。从硬件设施、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和检验设备配置、通关模式等方面探讨了港口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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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快自贸区(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管体系的创新和复制。加快完善与新时期自由贸易区(港口)和海关特殊监管领域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和监管模式。根据相关条件的满意度,将建立“自由贸易区(香港)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外”的层级复制推进机制,作为推进全方位拓展开放的成熟制度创新措施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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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畅通国际物流渠道,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建立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在水运、空运输、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并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的全过程信息。除需要口岸检疫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外,实现多式联运的一次性申报,指在装运地(出口)的一次性检验,并直接向不更换封条的地方申请。扩大国内外同船贸易、国内船舶运输、国际航班国内货物运输的适用范围,提升运输能力和资源综合效率。根据政策沟通、设施互联互通、畅通贸易、金融、人文交流五大领域的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构合作,推进海关“三互”合作和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多双边合作。,推进跨境联合监管设施的建设和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探索联合监管,推进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模式,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动港口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协议的签署,完善国际执法和互助,降低人员、货物、资本和信息跨境流动的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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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推进通关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快进出口企业综合信用数据库和港口管理政策法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及时公布出入境活动管理对口单位的违法活动信息,并与其他部门互联互通。按照守信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支持和鼓励诚实守法的人,对不诚实的违法者实施相应的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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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完善通关法制建设。坚持改革与废止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时效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口岸管理部门联合简化管理、下放权力、整合管理,逐步取消和下放预审批等项目,完善事后监管。制定港口工作条例,完善港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港口管理相关部门执法权责清单,依法公开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务公开机制和平台建设,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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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拓展和规范通关服务。结合各口岸出入境物流和客流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口岸开放和关闭时间,拓展24小时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港口放行时间评估体系,统一评估和公布全国港口平均通关效率。公布国家港口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建立和完善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发展的通关管理机制,完善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通关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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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加强大通关的组织领导

(19)明确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步骤。

——近期(2014-2015年):颁布了《港口工作条例》和《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完善电子口岸平台功能,完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在沿海所有港口建立“单一窗口”。在全面实施海关稽查合作“三个一”(一申报、一检查、一放行)的基础上,加快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等经济联系紧密地区的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2015年覆盖全国。珠海口岸查验机制试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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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2016-2017):修订完善港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港口管理相关部门有效建立执法互助机制。在中国所有港口建立“单一窗口”。新老口岸检验设备、科技设备和设施应当共享。港口经营环节推进和后退,新的通关模式有效建立。推进“一站式经营”改革。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港口安全联合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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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2018-2020年):内陆沿海通关跨部门、跨区域合作机制有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内监管标准统一、监管执法部门间合作、监管结果互认、通关程序优化,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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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方案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明确各项改革的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的重大跨部门问题。关于立法改革、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废止和发布以及试点工作所需的法律授权,各部门应加强与立法机关的联系,确保所有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据。各部门要共同努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及时组织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通关建设的协调保障机制,落实和强化各自的工作职责。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这项改革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推进大通关体系和机制建设。要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港口管理相关部门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改革的保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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