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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周星驰的公司和华谊兄弟(300027,咨询)之间的新浪潮,双方最终都上了法庭。《新京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著名导演周星驰的公司起诉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以获得8610万元的票房红利。在法庭上,华谊兄弟表示,实际票房并不像公众所理解的那样多,“实际票房没有超过5亿”。
据报道,2013年初,双方因分歧发生了一场大规模的口水战。
双方争论是否签署了相关协议
原告颖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颖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该公司称,2012年,该公司制作了电影《西游记》,并与被告华谊兄弟合作拍摄了电影《西游记》。签名”;;除了魔法传说;;(暂定名)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1。由于对电影市场的良好评价,周星驰曾与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口头约定,如果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以给原告分红。
魏莹说,后来,关于票房分红的问题,双方通过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已实现票房收入12.48亿元。因此,根据双方的上述协议,原告作为《西游记》的制片人,不仅要根据《合作协议》获得收入分成,还要根据《补充协议二》获得票房分红,共计1.77亿元。但是,目前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610万元。尽管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付款,但被告并未履行其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因此,我告知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收入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华谊兄弟辩称,首先,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并就《西游记》的投资、分配和收益分配达成一致。关于票房红利问题,还谈判了补充协议二。但是,由于差距较大,双方并未实际签署,因此补充协议二未成立且未生效。第二,代表被告公司谈判该协议的雇员楼无权签署该协议,他与被告公司雇员的通信也是一种谈判行为。
华谊兄弟还表示,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所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该是华谊公司的实际票房收入,而不是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
华谊表示,合作已经按照合同条款进行
早在2013年2月,华谊兄弟就在电影《西游记》中公布了与高比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外营投资有限公司等合作伙伴签署的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拍摄意向书、电影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时的公告,华谊兄弟是该电影在mainland China的投资者、发行者和宣传者,将获得该电影发行总收入的12%的代理费,华谊兄弟还将获得该电影在mainland China发行净收入的70%至90%的份额(当发行净收入大于或等于2000万时,该比例为70%)。
换句话说,如果华谊和周星驰之间的协议是由华谊宣布的,那么高比集团和外营投资最多只能获得发行净收益的30%。
一位国内电影界的资深人士告诉《新京报》,国内票房将分为影院、发行、宣传和制作。
此人为《新京报》记者算了一笔账。在《西游记》12.48亿元的票房收入中,有必要扣除5%的电影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然后将剩余的票价乘以43%(一般来说,电影院和电影院会分开57%),这样发行的总收入为4.92亿元。这部分收益将由发行人、宣传员和
所谓“发行净收入”是指发行总收入4.92亿元减去代理费(5900万元)、宣传费(3000万元)和担保投资(8800万元),约为3.15亿元。
如果按照这部分收入,高比集团和外营投资只能分成30%,那么份额将不足1亿元。
华谊兄弟昨日回应《新京报》称,在此次合作中,公司一直严格按照签署的合同条款实施合作。目前,这种合作涉及诉讼,所以请等待法律的判决。
标题:周星驰诉华谊索8610万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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