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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联合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公告。通知显示,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职工人数。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初+赛季末)2

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暂停执行。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发现的新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标题:财政部税总联合发文 小微企业所得税负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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