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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张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天发布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管理模式的通知》称,为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和资本运营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管理模式改革,充分赋予了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的自主权和选择权。通知明确了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资金结算的时间。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和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资金的使用应实行核销单管理。
通知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意愿是指经外汇局确认(或经货币投资银行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意愿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情况调整上述比例。
《通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企业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的原则,证券和房地产的使用应合法合规: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范围允许的除外)、偿还企业间贷款(包括第三方垫款)和偿还已贷给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通知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汇结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将更加方便。《通知》规定,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直接结汇,或将待结算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赋予了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标题:外汇资本金结汇自主权完全赋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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