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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8日澄清了沪港通下的名义持有人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相关法规规定空只能名义持有证券。沪港通下的外国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市股票,并作为股东享有产权;沪港通的实际权益所有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在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海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和上海股票的注册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的股东权利和提起诉讼。如何证明海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关于外国投资者是否享有香港结算持有的沪港通股票的股东财产权,以及内地法律是否承认“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利人”的概念,中国证监会表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入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中,则《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试点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购买的股票应当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名义登记。 投资者应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购买的股票权益,明确了沪港通下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市股票,并享有股东财产权。
关于外国投资者如何行使香港结算持有的沪港通股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在沪港通框架下,外国投资者作为实际权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名义持有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通则》和《中央结算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沪港通的实际股东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获取股息或其他投资收益等。
至于外国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沪港通权利,中国证监会表示,实际权利人在名义持股制度下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在内地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中国证监会了解,在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海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和上海股票的注册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和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外国投资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权益的实际拥有者和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发行的沪港通证书是否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中国证监会表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购买的股票应当以香港结算公司的名义登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第三条规定,交易结算活动应当符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法规和业务规则,并确定沪港通交易结算应当符合当地市场法律的原则。因此,如何证明海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来安排。因此,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承认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发行的沪港通股票是境外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证明,中国证监会也将尊重这一安排。
标题:证监会公告: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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