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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建、广东、厦门、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委在上海试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福建(厦门)和广东(深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1.本通知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企业以商业方式向非居民举借的以本币和外币表示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和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金融租赁等。,不包括在海外发行的本地及外币债券。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应由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自己承担。

二、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在总规模上,试点省(市)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批准文件应抄送我会。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三.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规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国际商业贷款需求、试点工作计划。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四、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具有良好的债务偿还措施。

(二)资金必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为生产经营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目的。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三)资金不得结算使用。

五、你委应制定本省(市)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减少审批中间环节,保证工作效率;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事后监管工作;及时向我委报告审判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我委实施有效监管,我委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对地方借入国际商业贷款进行抽查,掌握企业借入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和投资情况。同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国际商业贷款实施的总体情况,以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和金融风险。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七、债务人可凭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准文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司负责解释。

标题: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扩至四大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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